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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軍士官虛報部隊採購餐飲費 判10個月緩刑2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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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中央社 ・台南
前空軍士官虛報部隊採購餐飲費 判10個月緩刑2年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0日電)李姓男子擔任空軍士官期間,藉訂購午餐便當及飲料機會虛報款項,欲詐領新台幣2435元,單位主管審核時察覺退件未撥款;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台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李男於民國103年起擔任空軍司令部防空部隊兵器維護士(已退伍),負責小額採購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
南院指出,李男於113年4月至6月間輪值擔任單位伙委,某日自基地訓練後返回駐地,負責訂購當日單位人員午餐及飲料,實際花費新台幣5495元(便當3965元、飲料1530元),竟在不知情店家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擅自填載不實便當單價及總價共6100元。
南院指出,李男並將收據黏貼於職務上所掌原始憑證黏存單,並於支出證明單擅打購買飲料不實金額1830元,製作內容不實簽呈等程序,完成當日訂購便當及飲料花費共7930元不實公文書,逐級陳核請領款項,欲詐領2435元,經部隊財務士及輔導長審核時察覺有異,退件未予核准。
南院指出,李男行為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陸海空軍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李男於接受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行政調查後,即向台南憲兵隊自首,且因未遂而無獲得任何犯罪所得。
南院指出,李男於偵審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且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衡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浮報不正利益金額、對法益所生損害,量處有期徒刑10月,併予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且應於緩刑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全案得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