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與台中工會協議受質疑 勞動部:可提民事訴訟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8日電)美光與美光記憶體工會(台中工會)日前宣布達成協議,卻受基層會員極大質疑,勞動部今天說,會員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後簽訂一般性協議,若對效力有疑義,可提民事訴訟。
台灣美光記憶體與台灣美光記憶體工會(台中工會)21日共同宣布,雙方已就多項議題達成共識,並簽署勞資協議,而台灣美光晶圓工會(桃園工會)部分仍堅持分潤制等訴求,目前暫定11月6日將再次與資方協商。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美光晶圓工會今天到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質疑美光與台中工會簽署協議內容有爭議,向勞動部提問。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姚光祖表示,美光與台中工會簽署的協議,至今仍受到基層極大的質疑,也有許多台中工會會員表示準備推動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撤掉該份決議,有許多台中工會會員聽聞工會與資方簽署了「超過三年的和平協議」,這恐違反團體協約法中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的規定。
姚光祖也說,原本台中和桃園工會共同訴求「額外一次性獎金、IPP制度改革、禁搭便車條款及禁止報復條款」等,會員希望可以得到合理利潤分配,但現在許多會員認為台中工會在這4項訴求沒有滿足和確定下、在會員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直接簽字,工會會員接下來可以用什麼方式表達反對或撤銷。
此外,姚光祖也提問,許多台中工會會員也聽聞工會與資方簽署「未來會提撥高達1.5億的職福金」,這是否代表未來全台灣工會在進行團協協商時,都可以納入職福金相關範疇來進行協商。
對於勞團提問,勞動部表示,依照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如果公司與工會所簽訂協議為一般性協議,則不適用此條文,台中工會與美光日前達成協議,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都表示,這是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一般性協議,而和平協議條款內容應由協議雙方對外說明較為適當。
勞動部也說,工會依據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後簽訂一般性協議,屬於民法上一般性契約,如果工會成員對於協議效力存有疑義,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另外,勞動部表示,依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可約定事項,包括工資、工時、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其他關於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事項,以及其他經團體協約當事人合意事項。
勞動部說,勞資雙方如果想透過團體協商,就涉及員工福利的事項,包括提高職工福利金提撥上限或提撥數額等,進行協商並約定於團體協約中,尚無不可。
勞動部表示,桃園美光工會與美光公司都同意繼續協商、尋求共識,後續也會與桃園市政府持續提供協助,促進雙方更進一步協商溝通。(編輯:李錫璋)1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