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設籍新住民外籍父母 元旦起最長停留期延至1年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31日電)內政部今天說,民國115年1月1日起,放寬外國籍父母在台停留期間最長至1年,只要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的有效簽證,其子女「在台設有戶籍」,且有「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資格的外國人,即可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115年1月1日施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規定,將放寬外國籍父母在台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可減輕在台設有戶籍子女的外國人在懷孕期間及照顧2歲以下親生子女的負擔。
內政部說,只要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其子女「在台設有戶籍」,且有「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資格的外國人,都可在台停留期限屆滿180日前,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內政部說明,許多新住民家庭因需照顧年幼子女、產後身體調養或配偶須外出工作,而面臨育兒支援有限等情形,因此讓符合條件的外國籍父母延長在台停留期間,除有助提升新住民家庭人力調度彈性,也讓家庭成員相互分擔照顧責任,使家中成員得以安心外出就業,進而穩定家庭經濟基礎,減輕整體育兒與生活負擔。
內政部指出,外國籍祖父母如果在女兒懷孕期間申請再延長停留,須檢附其1個月內開立且載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診斷證明書,或提供國民健康署編印的孕婦健康手冊,並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1個月內產檢紀錄。
另外,若是外國籍祖父母的子女是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則須檢附孫子女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1份。
內政部表示,這次放寬外國人在台停留期間,象徵台灣社會對於新住民家庭的關懷與包容,未來內政部將持續檢視相關規範,並協調各部會推動更多元及友善新住民的服務措施;另也呼籲符合資格的外國籍父母,主動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洽詢相關申請流程。(編輯:林克倫、楊凱翔)1141231